让法治副校长有“名”更有“实”
市政协中共界别 法治副校长制度是法治工作部门参与、支持学校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促进学生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的重要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校园法治教育和安全工作,把选好配强法治副校长作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通过整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力量,坚持“部门—学校—社会”三级联动,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与家长和学生的期待相比,与法治校园建设的要求相比,我市法治副校长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队伍力量有待加强。法治副校长多为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人员兼职,缺乏全面系统的教学实践培训,法治教育能力参差不齐,教学方式单一,法治宣传存在“照本宣科”现象。一些法治副校长同时兼职两所学校,工作开展缺乏有效性、针对性,加上本职工作繁重,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上难有时间保障;即使履行职责,也仅限每学期1-2次的法治讲座,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另外,由于岗位调整相对频繁,续聘、改聘未能做到无缝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是履职方向有待拓宽。这主要表现在法治副校长履职侧重于授课宣讲,缺少持续拓宽履职方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法治副校长的履职内容包括: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以及其他方面。但实践中,大部分法治副校长只专注于法治宣传,基本上不会参与、指导依法治校等其他方面的工作,在学校制度建设、周边环境治理、倾向性学生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实践不多。 三是体制机制有待完善。部门之间、法治副校长与学校之间沟通衔接还不到位,工作流程、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学校对法治副校长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法治副校长在校园里空有其名,难以有效推进相关工作。我市虽然制定了法治副校长考核办法,但无实质性激励奖励机制,部分法治副校长认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没区别,履职缺乏积极性。 为更好地发挥法治副校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让“法治副校长”名副其实,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人员统筹,推动规范履职。一是创新聘用机制。法治教育兼具法学与教育学双重属性,在选拔法治副校长时,对于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长的人员优先予以考虑。可以借鉴浙江等地先进经验,将以往的个人法治副校长转变为单位法治副校长,有利于集全单位的力量、协调动员更多的资源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法治副校长进行岗前培训和常态化学习,加强法治副校长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储备,不断提升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三是凝聚各方力量。探索法治副校长备选人才扩容方式,发挥“含光同声”“心帆领航”等公益服务组织的作用,将优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等纳入法治辅导员队伍,协助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实现“学校+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 2.拓展职能职责,提高履职质效。一是优化法治实践教育。精准把握学生法治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需求,围绕未成年人防性侵、自我保护、预防犯罪、学法守法和健全人格培育等方面,结合学校需求和发案情况,进行“订单式”授课。建议利用工作单位的资源优势,组织学生开展情景式、体验式、案例式的社会法治实践活动,将法治课堂搬到现实场景中进行互动交流。二是积极参与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治化建设的整体性,帮助把关校纪校规的立改废及合法性审查,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学生权益保护、安全治理等校园管理方面的工作,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各项制度在中小学校得到有效落实和认真执行,为未成年学生筑牢“安全防火墙”。三是协助教育矫治工作。协同学校各部门、家长等共同做好对学生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协助调解涉校、涉教矛盾纠纷,帮助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倾向的学生纠正其心理和行为偏差,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亲子观念,保护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 3.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履职保障。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涵盖公检法司以及教育等多部门的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特别是学校要将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二是健全考评机制。建立派出单位和学校双向考核制度,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纳入本职工作范畴,对参与法治教育、法治校园建设等工作成效进行量化,并作为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三是完善经费保障。将法治副校长教育活动经费列入财务预算,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鼓励法治副校长开放更多教学模态、开展更多法治实践活动,让法治的种子在校园开花结果,助力培养崇尚法治、自信自强的新时代接班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