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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法官知法犯法 受贿获刑12年半

2008-11-25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从执法者到阶下囚,因受贿40余万元,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刘某,日前被姜堰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9万元。

    50岁的刘某家住泰兴市泰兴镇。1982年2月,刘某调进泰兴法院工作,2000年4月任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2002年9月任泰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今年4月26日,泰兴纪委将刘某受贿线索移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4月2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2日,对被告人刘某决定逮捕。

    今年9月27日,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于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翟某、常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合计40.9万元。

    案发后,刘某退出用18万元赃款购买的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