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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全面规范工程变更行为

2008-11-21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已从招投标转向工程变更环节。针对这一新动向,泰兴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建设工程变更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变更的审查、权限、监督等方面,强化刚性约束,取得显著成效。

    泰兴市从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入手,全面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地预防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据最新统计,近两年,累计纠正变更预算20多项,核减资金300多万元;通过对16个政府投资工程重大变更行为跟踪督查,发现整改问题4起,节约资金160余万元。

    泰兴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王耘介绍,从近几年反腐倡廉的实践看,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日益规范,基本实行“阳光操作”,但工程建设领域依然是腐败的“重灾区”,腐败行为大多发生在工程变更环节,有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运作时,故意预留一些附属工程或可调整的项目,通过施工阶段工程变更,从施工单位额外利润中捞取小团体或个人的好处;有的建设单位串通施工单位,伪造变更签证等资料,空报、虚报变更事项,或对工程量减少的变更项目隐匿不报;有的施工单位串通设计单位,使不合理的变更通过改变设计得以实现,从而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最大化。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泰兴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建设工程变更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变更的审查、权限、监督等方面,强化刚性约束。”王耘介绍,在变更程序上,必须履行变更申请、实地勘察、审查变更理由、专家技术论证、集体研究和完备手续6道环节,6道环节环环紧扣,不可逾越。不同投资额的工程,规定了不同的变更上限,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工程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3%;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1.8%;变更幅度超过10%的,建设单位须重新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单次变更造价2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确认;2万元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10万元至30万元的,由市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按程序确认(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发改委等部门);3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按程序确认。”王耘介绍。

    “对执行变更实行联合回查制度,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王耘说,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手续的,除不认可其变更内容外,还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或违反操作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不调整预算,审计部门不予认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向全市推广泰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