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羚)明年起,泰兴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造价。近日,该市出台暂行办法,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预防腐败行为。 该市规定,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原则上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的不得超过3%、3000万元以内的不得超过2.5%、5000万元以内的不得超过2%、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8%,确因特殊原因超过以上幅度的,须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同时,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或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10%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审批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法定审批手续。 行政机关、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变更监督与实施中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将联合建立工程变更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