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敏丽 通讯员 傅映泉)今后,泰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依照“处以货值等额5至10倍的罚款”等类似规定时,有了明确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参考》。 不仅仅是质监局,目前,泰兴工商、公安、交通、城管其他4个执法部门也正在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泰兴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决定其行为的权力。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限度内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是否实施,怎样实施以及实施哪种行政行为。由于在某一罚则标准内上下幅度比较宽泛,这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泰兴市按照“试点先行,滚动实施,总结经验,全面推开”的思路,在5个重点执法部门试行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该市法制办要求,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按照行为情节和出发标准分割为若干档次,确定每个行为档次的处罚标准。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悔过态度、整改效果,以及首次查实、多次查实等都是考量因素,将执法随意性限制到最低。 截至目前,泰兴质监局、公安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经验,将违法行为分档分解、处罚幅度分等级细化,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参考》《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和分档,不仅让执法者有据可依、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让受罚者有据可查,避免了量罚争议。”泰兴质监局监察室负责人常光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