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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被多收了5毛钱 泰兴一农民状告市邮政局

2007-09-20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记者 周书卉)“国家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泰州市邮政局为什么卖1.5元?”因为5毛钱,泰州市邮政局被泰兴一农民告上法庭,昨天,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向泰州市邮政局发难的是泰兴市宣堡镇农民王茂青。6月7日,王茂青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寄特快专递,花2元买了一只封套。王茂青曾在网上看过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向营业员提出异议。营业员指着柜台内侧张贴的《出售品价格表》说,他们是明码标价。
    6月18日,王茂青咨询国家邮政局,得到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出售价1元。随即,王茂青向江苏省质量维权网、国家邮政局投诉。第二天,泰兴市邮政局登门道歉,并承诺:7月1日前更换《出售品价格表》,将速递邮件封套价格调整至1元。
    然而,7月13日,王茂青再次到孔桥支局寄信时,发现《出售品价格表》上速递邮件封套变成了1.5元。营业员说,这是上面规定的。
    王茂青再次向国家邮政局申诉。
    8月9日,泰兴市邮政局登门向王茂青出示了泰州市邮政局于6月28日作出的《同意泰兴市邮政局特快专递封套每只按1.5元收取的批复》。
    王茂青怀疑《批复》的有效性。8月24日,王茂青特地到泰州市邮政局的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邮寄特快专递。速递邮件封套价格是1.5元。随后,王茂青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5毛钱。
    昨天的庭审历时1个多小时。江苏省邮政局、泰州市邮政局的两名法律顾问出庭应诉。王茂青则自行辩护。
    法庭上,邮政部门出示了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2002年7月4日答复湖南省邮政局的函——《关于特快专递信封出售过程中有关价格执行问题的答复》,文中指出:“速递邮件封套和详情单售价属于出售商品价格,不属于邮政资费,可由地方邮政企业自主定价。”邮政部门称,他们按1.5元出售速递邮件封套是合法的。
    王茂青称,108号文件系国家邮政局制定的,而《答复》则出自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两个文件的制定主体存在上下级关系。《立法法》规定:上位优先于下位,高层级规范优先于低层级规范。
    法院并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