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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

2012-07-05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7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泰州市《关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此次调整,变化最大的就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上调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维持不变,仍在8%—12%幅度内确定,但职工缴存基数上限由8500元提高至11000元。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上调为12%

  “此次《通知》要求,201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而且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建泰表示,在此之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一直为10%,此次调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而言,需要缴纳的金额将有所增加。“打个比方,如果一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他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按原来的缴存比率10%计算,个人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300元;上调缴存比率后,其个人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变为360元,比原来多出60元。”

  调整二:工资基数上限上调

  除缴存比例上调外,王建泰还告诉记者,在《通知》中,还同时上调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从原先的8500元调整为110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则不能低于单位最低养老保险缴交基数。

  “也就是说,以往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最多为8500x12%x2=2040元,调整后个人账户每月最多可达11000x12%x2=2640元。随着工资上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了,不少市民的个人住户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也会相应增加。”王建泰介绍说,这一调整主要还是根据上年度全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的,由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涨,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也进行了调整。

  调整三:明确新职工缴存基数依据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通知》对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以何作为依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新职工的权益。

  凡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通知》还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必须为包括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内的所有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凡没有为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缴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