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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至40万元

2012-02-10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这些多贷的钱可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不然才过了年就得去向亲戚朋友借钱,还真是不好意思。”日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戴先生顺利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过几天,他就将拿到30万元贷款,而在本月以前,身为外地户口的他不仅需往返奔波,还只能贷款20多万元。

    这一变化全都得益于本月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

    “在2月1日之前,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我市的贷款最高额度每户家庭不超过25万元,职工需按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职工需提供收入证明,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上仍有余额,只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外地户口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我市原有规定,需提供户口簿等等。这些规定都或多或少阻碍了部分急需贷款家庭的贷款进度和需求,影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建泰表示,为此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职工的购房需求,综合考虑职工收入水平、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规模等各方面因素,经过深入调查,并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本月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调整包括:我市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5万元提高至40万元。职工按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担保人经济收入证明,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作为其收入参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限定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多可同时为两名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提供担保,所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不得作为担保人。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在90平方米以下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付房款达到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可贷额度上浮30%,不得超过最高额度和房屋总价的70%(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个月内,如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上仍有余额,允许提取一次个人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外地户口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必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暂住证和个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