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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1-31 来源:泰州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泰房委办发[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服务便民、维权利民、制度亲民”的思路,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一、关于贷款政策调整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可贷额度的确定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2.缩短缴存时间限制。职工按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取消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担保人经济收入证明,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作为其收入参考。

    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限定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多可同时为两名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提供担保,所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不得作为担保人。

    5.支持职工的合理购房需求,确保保障房住房贷款优先到位。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在90平方米以下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付房款达到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可贷额度上浮30%,不得超过最高额度和房屋总价的70%(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

    二、关于提取政策调整

    1.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个月内,如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上仍有余额,允许提取一次个人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

    2.外地户口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必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暂住证和个人身份证。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