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特殊情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中心制定了《泰州市特殊情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泰州市特殊情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但单位因注销、吊销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后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由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三条 提取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二)职工所在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单位虽存在但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三)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单位存在上述情形。 第四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职工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姓名错误、身份证号码未登记等),职工需提供在该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合同书; 2.再就业登记证;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在单位缴存养老保险的证明; 4.退休证。 (三)符合《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提取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提取程序 (一)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泰州市特殊情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归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单位已注销、吊销的,归集管理部门到单位登记主管部门出具注销、吊销等证明材料;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归集管理部门派二名工作人员和职工一起到单位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笔录。 (二)归集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出具证明; (三)职工凭身份证及已审批的申请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四)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及《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柜台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五)职工凭身份证、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门证明、注销、吊销证明或调查笔录及已审批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现或转账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已注销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泰州市特殊情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