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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09-23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泰兴市房屋拆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泰兴市房屋拆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房屋拆除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主体,规范拆除市场秩序,确保拆除施工安全、文明、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凡由国有资金投资征收补偿的房屋,需实施拆除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拆除管理,包括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

  第三条 市住建局为全市房屋拆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房屋拆除的残值收入由住建局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及管理,由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四条 市住建局对进入我市承揽拆除业务的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审查,施工企业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年审资料上报审核,年审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年度审核表。

  (二)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拆除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驻泰兴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三)、(四)、(五)项分别提供原件核验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在泰兴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凡未经年审备案的企业不得承揽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拆除工程的招投标具体工作。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以下称为实施单位)应予以配合,并负责提供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具体范围、面积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拆除工程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一般采取公开竞价、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和具体招标规则由市住建局确定。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信息;

  (二)审查申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核发《×××拆除工程参与投标通知书》;

  (三)组织招标确定施工企业。

  第七条 参与投标企业应在工程招标已确定的残值费基价的基础上报价。

  第八条 拆除工程残值费基价由评审小组根据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成新等因素在组织招标前确定。

  第九条 评审小组由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市房屋征收中心、市城投公司、实施单位派员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市房屋征收中心为评审小组召集单位。

  第十条 中标人凭《房屋拆除工程承包人确认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残值费、安全保证金等费用全额缴纳到市房屋征收中心指定账户上。逾期不交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中标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市房屋征收中心与其签订房屋拆除合同并开具《房屋拆除工程进场施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凭《房屋拆除工程进场施工通知书》与实施单位对接,进场组织施工,实施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明确2名人员负责交验房和实施地块拆除现场矛盾调处等工作,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接受市房屋征收中心的领导。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房屋征收中心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拟拆除房屋门窗、结构等完好,已评估补偿的装饰装潢、附着物等未被拆卸或遗失,并与施工企业逐户现场交接,双方在交(验)房单上签字确认。实施单位将拟拆除房屋断水、断电、断气后交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尽快安全拆除;未经交验的房屋,施工企业不得私自拆除,否则一切后果由施工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因实施司法强拆等需毁灭性拆除房屋的,市房屋征收中心要严密组织,实施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经市房屋征收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服从实施单位的管理,接受市房屋征收中心的监督。按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房屋,清场交地。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委托的项目经理为施工安全具体责任人。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拆除施工应实行封闭施工管理,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同时确保拆房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居民行走和交通秩序。施工现场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重结构的拆除应有专人指挥。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做好防护,不得抛洒滴漏。清运车辆应持有市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联合核发的《拆除垃圾清运专用车辆证》,除车辆及驾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外,市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持有《拆除垃圾清运专用车辆证》的车辆应开辟“绿色通道”让其安全、快速通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足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落实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退场,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且今后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拆除工程市场。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中心应加强拆除施工监督管理,会同实施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拆房工作组织有力,协调配合到位按时或提前完成拆房任务,无群众投诉、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