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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操作是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关键

2011-06-16 来源:红网 浏览次数:
  住建部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中规定:房屋价值评估不再综合政府指导价,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等。(6月8日《新京报》)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效果则要看操作。

  对于房屋征收来说,按理,执行的难度并不大,由委托人和被征收人商定一个中介机构,然后按照规定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一个评估价,并按照这个评估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最终签订征收和补偿协议,所有程序也就算完成了。

  问题在于,这些看起来非常简单的工作,在操作过程中却经常会被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所左右,使其复杂化。

  并不否认,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评估价格的界定、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的方法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行为不透明,照样会出现伤害被征收人利益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操作规范、行为透明,就成了新的评估办法有没有生命力、公信力的关键。

  必须承认,旧的评估办法虽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也不至于带来这么多的矛盾、产生这么严重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操作过程中过度利用了政府的强势,使操作夹杂了太多的不规范行为,把房屋的价值人为地压低了,把本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利益“转移”到了政府和投资方的口袋,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所以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则又与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为不透明密切相关。因为,征收过程中的许多行为,都是地方政府事先商定好了的,既没有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向社会公开,所有的征收都是背靠背,自然就无法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了。

  那么,新的评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对被征收人继续产生伤害呢?显然,必须在操作的规范性和行为的透明性方面下功夫、做文章。

  操作规范,就是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的程序都要按照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去执行,包括房屋价值的参考、区位和用途的确认、中介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估价格的确认等。尤其是评估机构的确定,必须严格由被征收人商定,即便商定的难度较大,也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由被征收人投票产生,而不是委托人指定。只有这样,评估机构才会有公信力,才会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去进行评估。否则,评估机构也会成为政府的工具。

  行为透明,就是要让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所有程序、所有内容以及方法、手段等,都要向被征收人公开、向社会公开,以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

  当然,要确保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还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暗箱操作行为,对责任人来说,要严厉追究,对评估机构来说,要停止其今后参加评估的资格。

  只有这样,新的评估办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