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屋中介一笔交易净赚30万 买卖双方毫不知情
【提要】房屋中介净赚30万,买卖双方毫不知情,是房屋正常交易还是中介故意设局?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买房人明明交付了150万的购房款,而卖房人却只收到120万,中间高达30万的差价落进了谁的口袋?北京房山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一起买房人状告房屋中介代理人不当得利案。庭审过程原、被告各执异词,让人感到房屋买卖的过程竟然如此扑朔迷离,“净价”、“包价”、“避税”等各种潜规则使旁听的记者应接不暇。到底谁有权出让房屋?预购合同是中介的手段还是合法交易?中央台记者孙莹法庭追案情。 【焦点一】被告人到底是什么身份?正常交易还是故意设局? 原告杨女士起诉说,2009年8月,经过鼎盛万家房地产公司介绍,认识了被告谢先生,谢先生以房主闫女士代理人名义与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50万元成交,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原告才见到房主,一个月后房屋交接,原告才知道,闫女士得到的房款只有120万元。 原告:被告采取欺骗的手段,从中不当得利3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没有代理人资格,且采取两面欺瞒的手段骗取原告30万元整,原告得知真相后,被告还威胁原告,如果到法院告他,他将不会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故诉至贵院。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房款30万元,而被告谢先生告诉法庭,他是天行开泰房产经济有限公司经理,曾经先交了30万定金,预购房子后卖给原告杨女士,自己不是代理人,是出卖人。 被告:我实际有一个买卖在先,我们所争议的这个房子是上下三层的房子,一共三个房产证,其中两个是住宅立项,一个是商业的立项,过户非常慢。我跟鼎盛万家房地产公司,因为有一个朋友在里面上班,跟他提过,我这有两套房,可以留可以卖,有人要愿意要帮我卖卖。 【焦点二】什么导致卖房人交150万,买房人只收到120万? 被告说,杨女士当时也联系鼎盛万家房地产公司,业务员韩某介绍他们认识,杨女士对他的房子很有兴趣,商定“净价156万”,也就是成交时,买方除了需要替卖方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还包括买卖双方要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谢先生说,之后他是一再让利给原告。 被告:当时我们先签了156万元的合同,当时我就跟她说了,我说你先等等,因为我还没过户,等我过户之后我再卖给你,因为这个房子面积比较大,需要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大约10万块钱左右,如果我过一遍户。 被告说,之后是原告找到鼎盛万家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韩某,商量能不能直接让产权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被告:说白了就是她要逃一笔税,我最后给他降到150万包价,包价的概念是这个税是我出的,我差不多脚10万的税,也就实际上我当时得到的钱可能140万左右。 到底产权人闫女士有没有委托被告谢先生?她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么卖给了原告吗?闫女士应被告方请求出庭作证。她证明房屋过户时第一次见到原告。 证人:反正最后过户交我钱时,我见到她,以前一次也没见过,但他们这里边怎么绕,我就不清楚了。 审判员:你这个房子是委托哪的中介给你卖的? 证人:应该是润嘉房地产。 审判员:最终你得到的房款是多少钱? 证人:120(万元) 。 闫女士还证实,她没有委托过谢先生卖房,而是委托她在润嘉房地产的朋友任某卖房,谢先生说要买,交了30万定金,但最后却过户给了杨女士,她当时也很困惑。 【焦点三】被告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强调,谢先生所谓定购的行为不能成立。 原告代理人:什么叫房屋定购,也就是说有这个打算有这个意向,但是并没有实际转让,因为咱们国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以登记变更为准,而且这个合同签定日期是同一天,2009年8月19日,很明显,不是他先买房,而是他只是中间知道这么个信息,两头说,从中骗取了30万的利益。 被告代理人却坚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代理人:原告实际是买了一个两次的二手房,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被告不是代理,他实际上是一个房屋出卖人。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到底会支持谁的主张,中国广播网和中国之声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