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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不明码标价 可按欺诈处罚

2011-03-29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次数:

  须明确标示的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不明码标价 可按价格欺诈处罚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不执行“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发改委同时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文/记者 曾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