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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不明码标价 可按欺诈处罚

2011-03-29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次数:

    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需要按照一套一标明码标价,二手房也不例外。

  国家发改委上午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一套一标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指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售房源价要实标 不能加价销售

  “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