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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1-01-11 来源:泰州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照《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缴存职工需要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转让,不属于家庭所有,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同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三、缴存职工需要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没有转让,仍属于家庭所有,只有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种情况的公积金贷款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人口以户口簿登记的在同一住址的人口数为准(仅限直系亲属)。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前二套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自住房已转让,不属于家庭所有,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统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

    七、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受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受理的,按本通知之前的规定执行。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九、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