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一种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市(区)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办理抵押贷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为本单位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所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及时办理已交付期房转现房抵押手续; (五)商品房销售客观真实,无虚假销售行为,无协助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六)同意为借款职工出具保证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履约保证金共管专户,留存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七)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办理抵押贷款的受托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将已交付的期房转为现房抵押;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控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范围内; (三)每笔贷款客观真实,无协助他人办理虚假贷款行为; (四)积极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房地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五)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工作; (六)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第七条 申请抵押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职工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认可的开发商; (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四)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抵押贷款项目合作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抵押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等基本情况; (二)首次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章程; (三)如果是分公司等非法人资格单位,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说明书; (四)楼盘总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销售楼盘进行实地勘查,对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在收件齐全、实地勘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抵押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抵押贷款项目申请的,与房地产开发商及受托银行三方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执行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开设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二)按贷款金额的5%逐笔缴存履约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及使用: 1.期房阶段性保证转为现房抵押时,逐笔退还履约保证金; 2.抵押贷款逾期四个月以上,以履约保证金先行偿还,后由房地产开发商向借款职工追偿; 3.抵押贷款本息尚未结清,房地产开发商即为借款职工办理退房手续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以履约保证金偿还; 4.因房地产开发商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以履约保证金偿还。 第七章 抵押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职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 第十六条 借款职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泰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交相应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同意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办理的抵押贷款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本办法之规定补办相关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查同意申请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及受托银行三方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