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泰公管发[2010]22号 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及编外人员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0年6月10起至 二、调整内容 (一)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等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85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以养老保险缴交基数为基数。各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携带优盘(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所需表格),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制《公积金调整清册》,并领取《核定调整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填写),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者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如有错误,请单位出具证明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09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单,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出职工清册)和《核定调整汇总表》。 四、继续做好编外人员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42号),用工单位必须为所有建立事实用工关系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各类临时用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凡没有为编外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落实专人如实填报编外用工情况,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编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五、各市(区)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六、各地公积金调整服务联系电话为: 1. 主城区 86898211 2. 高港区 86969477 3. 靖江 84828601 4. 泰兴 87761233 5. 姜堰 88210322 6. 兴化 83239222 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