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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执行新标准

2010-06-24 浏览次数:

    (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王汉平 葛斌)从6月份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全面执行新标准。

    近年来,我市少数单位违反津贴补贴政策,擅自扩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提高缴存比例、单位负担应由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等。为此,日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发文,明确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和比例,要求各单位自行整改,6月份起全面执行新标准。

    根据要求,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单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上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前(2008年6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的职务(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综合物价补贴、误餐补贴、节编奖之和。当年新进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按其基本工资和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前同职级人员其他津贴补贴之和计算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在职教师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上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的65%之和。

    其他事业单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原口径执行,具体为:上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综合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之和。

    市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