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房产 > 房产信息 > 正文

物业进入小区不再“随便”

2010-05-27 浏览次数:

    为切实规范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的施工行为,有效维护住宅区的整体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泰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住宅区内挖掘道路或绿地埋设管线施工备案的通知》(泰房发〔2009〕9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共用部位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单位在进入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建设和维修公用设施等项目,需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改动或开挖小区内的供水、供电、燃气等管道设施的,须经市规划、供水、供电、燃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持有关批件、手续及书面申请,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管办”)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小区施工。

    二、进入住宅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1.施工项目名称、功能、用途、投资规模;

    2.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作时间;

    3.占用场地位置及场地面积;

    4.施工图纸、占用设施统计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有关审批手续。

    三、市物管办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对施工规划方案提出优化意见,相关单位根据优化意见形成施工实施方案,力求将调整改造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相关单位在办理施工备案时,需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0.5元的标准(不低于2万元)向市物管办交纳施工恢复保证金,待施工结束由市物管办组织检查,确认施工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无息退还保证金。

    五、施工备案手续办理后,相关单位应在计划施工的住宅区内提前发布公告,并按施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六、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临设整齐规范,并设置遮挡围栏;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施工,应设置施工标志;施工物料要堆放整齐,不得占压绿地,有漂浮物或粉尘的必须遮盖。

    2.施工车辆必须谨慎慢行,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出入住宅区不得鸣喇叭,装卸物料要轻拿轻放。

    3.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影响住宅区内业主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4.高空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地面必须设置一定范围的防护设施,并由专人看管,不得损坏地表设备设施。

    5.凡在住宅区内开挖管线的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排水沟设施,有专人看管,居民通行处必须设置至少1米宽的通道,跨越楼区巷路的必须做切割,通行路口应保证消防、救护和垃圾车辆的畅通。

    6.施工建筑垃圾必须保证日产日清,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垃圾(如屋面防水层等)不能落地堆放和燃烧,必须直接运走处理。凡施工造成的残土、垃圾、剩料、设施和场地上的斑痕等必须及时处理和冲洗,及时恢复原状。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对施工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施工完成后应监督相关单位及时恢复。

    八、施工单位进入住宅小区进行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停工,并有责任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未在市物管办登记备案的;

    2.施工单位不具备建设资质并不能提供相应证件的;

    3.弄虚作假,伪造资质证件及施工管理文件的;

    4.严重噪声扰民,并因施工给小区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的;

    5.超场地施工,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严重的。

    九、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如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