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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陷阱多 商品房买卖八大典型纠纷案例

2010-03-18 来源:重庆晚报 浏览次数:

    房屋没验收接房也有错

    2004年7月,傅瑶购买华麟公司一套房屋。合同约定2006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2006年12月31日,华麟公司交付房屋时,在其制定的《房屋交接表》中明示:“现项目已通过质量验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你在认知该现状的情况下,经验房后自愿接房”,傅在交接表上签署“同意接房”。

    2007年9月30日,房屋才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因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华麟公司向傅支付了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同意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傅遂起诉。

    【判决】 华麟公司违约金应承担责任到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但双方的书面交接房手续已载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傅仍签收接房并使用,故对华麟公司的违约责任额度应酌情减轻。

    法官点评 法律强制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最基本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华麟公司提前交房违反了法律,但傅明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房,也有一定过错。

    优惠没兑现可起诉索赔

    2006年8月2日,张亚南与鹏程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房屋,交房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签约当天,张付清全款和契税。同年8月4日,该公司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8月1日至31日,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两三个月,张才知悉广告内容。张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鹏程公司拒绝。张遂诉至法院。

    【判决】 鹏程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应向张亚南支付已经交纳的购房契税。

    法官点评 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提高容积率开发商要赔

    2008年3月,陈奇与大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总层数28,但陈接房时发现所建房屋实际楼层为33层。陈奇遂以开发商增加容积率起诉至法院。

    【判决】 大宏公司人为违背了合同对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大宏公司增加楼层的行为必然使陈奇预期的相关公共设施使用人数增加,居住舒适度下降,大宏公司的加层行为对陈奇的损害确实存在。综合考虑业主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开发商超建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判决大宏公司赔偿陈奇4500元。

    法官点评 开发商违约提高容积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入住发现质量问题可索赔

    2006年2月,秦远购买蒙泰公司的住宅一套。2006年12月,秦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发现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铝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秦远要求蒙泰公司整改修复,蒙泰公司不允,秦远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 市五中院认为,秦远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蒙泰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蒙泰公司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

    法官点评 法官称,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文中企业和人名均系化名)

    八成购房者被忽悠

    焦点网日前的一份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在买房时被忽悠过。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广告宣传虚假、夸大及承诺不兑现、楼盘开盘时“被涨价”、面积房型与销售所说的不符、开发商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问题(墙壁开裂、材料使用、管线安装等)、房屋产权缩水、开发商延迟交房、小区规划的变更等。(记者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