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房产 > 房产信息 > 正文

有贷款记录即为“二套房” 十问“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2010-03-08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
    本月起,北京执行公积金贷款新规,有贷款记录即为“二套房”

    十问“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3月1日开始, 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4成。对于如何界定公积金贷款所购为二套房,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日也公布了审核细则。

    从此,公积金将和商业银行联网,可以检查出贷款申请人是否存在“二套房”的情况,执行新规后,无论是曾有过商业贷款(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还是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都将按照“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60%。

    而此前,北京市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并未联网,同时规定,购房人还清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一套房”标准执行。

    由于对新规定并不熟悉,购房人对于如何界定“二套房”仍存很多疑问,本报记者就各种问题分别咨询了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和“伟嘉安捷”专业顾问。

    据了解,如果借款申请人存在还未还清的商贷,并处于“逾期”状态,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是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核的。待借款申请人的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而对于之前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申请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都将视为二套房。此次新规定中没有明确上一次贷款是已还清或未还清状态。但是,如果上一次的公积金贷款还未还清,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令不少财力有限的刚需族“不平”的是,如果购房人之前是全款付清购房,此次并没有列入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