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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房屋管理新规实施 危房不得居住、转让或出租

2018-03-02 来源:中国江苏网 浏览次数:

  中国江苏网3月2日讯 昨天,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凡是房屋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在治理期间或者消除险情前,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此次《细则》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增强了《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市房管局局长封伯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细则》共9章53条,从监管、安全管理、鉴定管理、防治管理、白蚁防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全力保障百姓安居、乐居。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应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

  《实施细则》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房屋转让、出租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封伯平介绍,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改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实施细则》明确,通过加固、翻建方式治理的,可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改造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我市将建立全市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把危险房屋及解危信息录入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和与房屋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持相关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持相关手续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根据《细则》,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住宅5-10元/平方米、非住宅10-3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细则》还对装修前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不及时进行危房治理的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将房屋安全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

  居委会、村委会设房屋安全专岗,加强房屋安全巡查和监管。

  “《细则》立足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围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实现房屋安全管理‘齐抓共管’等方面作了创新性探索。”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异议救济途径,明确禁止危险房屋继续使用等。

  据介绍,根据《条例》要求,《细则》对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县级市(区)政府,住建、规划、城管、国土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对乡镇(街道、园区)以及社区(村)的具体职责作出了规定,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实现房屋安全管理“全覆盖”。

  房屋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房屋安全管理触角必须延伸到最基层。《细则》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安全专岗。房屋安全专岗主要负责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巡查、危险房屋监管,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处理房屋安全有关事项。“这为房屋安全管理夯实了基层基础,可以确保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和解决涉及房屋安全的各类问题。”杨歆认为。

  为维护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细则》明确,房屋出现可能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时,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建设单位实施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工程施工,拒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受施工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