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如何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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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㈡提取额度 按已连续租赁期内实际支付金额提取,每半年提一次。要求连续租赁,如半年中更换租赁地,可将两次租赁材料合并在一起办理提取。首次办理时,按已租赁期(已租赁期必须连续至提取当月,按审核表中社区证明计算)支付的租金计算。 ㈢提供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以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3.按不同租赁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与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凭证; (2)承租单位住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凭证; (3)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税务凭证,并提供经租赁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核实的《湖州市租赁私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㈣特别提示: 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