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提取条件 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㈡提取额度 最高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注销个人账户。不得超出当期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自负医疗费用之和 ㈢提供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㈣特别提示: 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发生逾期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