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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2009-11-25 来源:房产 浏览次数:
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

  (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二、政策调整的目标与减价标准

  按照调高调优调强的要求,围绕努力形成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对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三、政策调整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为确保政策实施到位,各地应严格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按《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及时取得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工业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意见,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竞得价格(或中标价格)成立的约束条件。

  (二)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向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执行本通知有关政策的认定申请,填报《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并取得认定意见。

  (三)政策调整对象实行分类分级认定。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出让地块承载的生产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负责具体认定;用地集约由与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认定。

  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为县级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在《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中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为县级以上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分别逐级上报审核。

  四、政策调整的落实与监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1、出让公告中应将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予以说明。

  2、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配发合同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出让地块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收取履约保证金,由受让人在按竞得价格(或中标价格)缴付出让金时一并足额缴纳,并作为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竣工验收时认定受让人已经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束性条件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未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等有关规定履行工业项目投资管理职能时,以土地出让合同和《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一并作为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前置条件,并将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申报认定表》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跟踪监管土地集约利用情况和建设投资情况,对违反有关约定和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衔接和落实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将定期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