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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问答

2009-10-16 浏览次数:
1、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
答:(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详见18条)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详见19条)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详见20条)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什么程序办理?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到建行指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买商品房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5、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6、购买二手房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7、购买公有住房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8、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9、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10、职工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答: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月均收入10%以上部分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如下:
(1)提取额度: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提取期限: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1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提取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12、租住私房提取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13、职工离休、退休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14、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1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16、职工出境定居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赴美国、加拿大定居需要提供定居国出具的身份证(绿卡);赴澳大利亚定居需要出具定居国出具的永久性签证(P签证)。赴其他国家定居的,如果没有上述两种定居证明,由各建行网点和管理中心联系后确定。
 
1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继承人办理公证;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相关单位出具继承提取人证明。
 
18、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到管理中心领取《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填写并到区县民政部门盖章,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19、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是医保病人,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2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