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房产 > 房产信息 > 正文

物业管理政策问答

2009-10-16 浏览次数:

1、新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修改?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

    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2、什么是物业和物业管理?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什么是业主?

    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义务。

3、物业管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4、哪些事情由业主来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5、业主大会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会议有哪些形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6、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什么是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哪些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3)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4)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5)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6)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10、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承担的服务内容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12、物业的服务费用如何确定?有哪些形式?费用由谁缴纳?不缴物业服务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小区室内装修有哪些规定,住户可否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户不能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

14、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有何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5、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有哪些?哪些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其缴交标准如何?归谁所有?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均应缴交。其标准如下:
    (1)新建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存;
    (2)新建单位集资房屋的集资建房人按集资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存;
    (3)新建拆迁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存;
    (4)新建经营性房屋在销售时购房人按销售面积45元/平方米缴存;
    (5)市政府第5号令出台前竣工入住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其维修资金由房屋产权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按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缴存(其中已参加房改的单位公房,由市房改办按售房资金的10%缴存。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16、在住宅小区内,业主不得有哪些行为?

    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7、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如何处置?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18、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养护责任由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相关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