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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2-08 浏览次数:

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满足部分职工减轻贷款负担、节省利息支出的需求,市中心于2008年11月出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行解除商业住房贷款的抵押后可办理转贷手续、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切实解决职工筹资难、成本高等问题,市中心对原有办理流程进行调整,并制定《泰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泰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房产价值确认书

   3.证明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5日      

附件.doc (24 KB)
2014-11-05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