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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2009-06-19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市(区)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及编外人员公积金缴存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09年6月20起至7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但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等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此次调整,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工资基数的上限为70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以养老保险缴交基数为基数。各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携带优盘(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所需表格),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公积金调整清册》同时领取《核定调整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填写),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者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身份证信息,如有错误,请单位出具证明到我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08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单,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出职工清册)和《核定调整汇总表》。

    四、继续做好编外人员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42号),用工单位必须为所有建立事实用工关系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各类临时用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凡没有为编外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落实专人如实填报编外用工情况,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编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五、各市(县)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原则上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