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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08-12-15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41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事局《关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泰公管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及编外人员公积金缴存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08年7月1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0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但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此次调整,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泰房委纪〔2008〕1号文件精神,对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及各类临时用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7000元。工资基数下限以养老保险缴交基数为基数。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机构代码复印件,携带优盘(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到泰州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所需表格),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兴分中心(中心大道78号、联系电话:87761233)拷贝《公积金调整清册》,同时领取《核定调整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填写),在录入过程中,如职工信息无身份证号码,一律予以补录。如原有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职工本人身份证记载信息不相符的,应由单位统一出具证明办理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07年度单位劳动工资和目标管理奖发放单,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出职工清册)和《核定调整汇总表》。

    四、继续做好编外人员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办发〔2007〕41号文件精神,用工单位必须为所有建立事实用工关系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各类临时用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凡没有为编外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落实专人如实填报编外用工情况,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兴分中心办理编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