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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2008-10-23 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购买自住房

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预收款凭证(有效期六个月)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六个月)、契税完税证,居民身份证。

建造、翻建自住房

1、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3、居民身份证。

大修自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2、维修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3、居民身份证。

购买二手房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六个月);2、契税完税证;3、居民身份证。

2、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2、居民身份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3、居民身份证。

4、出境定居

1、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2、居民身份证。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2、居民身份证。

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

1、借款合同;2、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3、居民身份证。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2、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3、纳税凭证;4、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职工死亡证明; 2、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3、继承人身份证。

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被宣告死亡证明;2、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3、继承人身份证。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特困职工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2、居民身份证;3、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

9、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2、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4、居民身份证;5、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

10、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3、居民身份证;4、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

11、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法院的判决书;2、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本人委托书;3、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4、本人身份证;5、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

1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本市,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的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特别提示: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其他房屋产权共有人账户上的公积金;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公积金。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