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财综[2005]32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建设局、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企业(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准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4]456号)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一2006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缴存和发放基数调整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我市20O5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租金补贴发放基数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比例 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缴存比例暂不变,即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一12%幅度内确定;市区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3%;租金补贴在职职工仍为4.9%、离退休人员仍按6.1%计发。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企业(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准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4]456号)精神,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对经济效益好且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 高不得超过15%。 三、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退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2004年12月份的退休费核定;离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2004年12月份离休费(含误餐费、交通费、地方岗位津贴)以及离休增发的年一次性1—2个月工资性补贴的十二分之一之和核定。 工资基数上限仍为5000元。即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工资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单位应如实填写《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核定表》,并于2005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30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的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租金补贴的核定,市属单位由市房管局审核;区属单位由区房改办审核;各市(县)单位由当地房改部门审核。 五、各市(县)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原则上参照执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租金补贴发放基数调整,原则上在不超过市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当地政府研定,缴存比例仍按当帅.房改政策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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