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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宣传手册

2007-11-12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10、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承担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一般承担的服务内容是: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1、物业的服务费用如何确定?有哪些形式?费用由谁缴纳?不缴物业服务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有哪些?哪些业主应当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其缴交标准如何?归谁所有?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均应缴交。其标准如下:

(1)新建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存;

(2)新建单位集资房屋的集资建房人按集资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存;

(3)新建拆迁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存;

(4)新建经营性房屋在销售时购房人按销售面积45元/平方米缴存;

(5)市政府第5号令出台前竣工入住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其维修资金由房屋产权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按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缴存(其中已参加房改的单位公房,由市房改办按售房资金的10%缴存)。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1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养护责任由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养护责任,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由业主共同承担。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相关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14、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有何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如何处置?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16、小区室内装修有哪些规定,住户可否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户不能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

17、物业管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18、新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修改?

    第一,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释义:物业公司在管理权方面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执法权仍在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通过现在《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就可以让物业公司更专注于服务,定位也就更加明确了。委托合同改为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就是按合同履责。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第二,基层政府有了管理权。

    修改条文:增加“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释义:原来的业主大会产生是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这一次加入了基层人民政府。由行业管理,变成了行业和基层政府共同管理。行业主要从行政立法、规章条例等这些进行管理,基层人民政府主要从和谐建设方面考虑。基层政府参与了物业管理,把物业管理融入到了政府基层管理中去,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这也是政府将来发展的方向。业主可以找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找同一级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 ,业主决定投票权的变化。

    修改条文: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释义:原来是2/3的业主可以决定小区更大的事务,现在必须加上专用面积过半和人数过半。这里面得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专有权的面积超过了一半。第二,专有权面积的人数也超过一半了。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形成一个业主大会。规定得更加严格。

    第四 、业主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释义: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第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

    修改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释义:改成“管理规约”以后范围更广一些,把原来的规定变成了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共同参与、管理小区的规定,这个范围比原来的规定更广一些。

 

编制说明

根据
1、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第110号发布)
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6、《泰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3]58号)

 

泰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编印
二○○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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