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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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维护建设秩序,优化投资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制度 (一)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核、土地审批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二)项目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的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分别采取核准、备案和审批的方式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核。 (三)土地审批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办理。未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新增用地,一律按照设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其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在该办法出台前,参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试行)》执行。 1、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在项目审核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2、未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新增用地,项目审核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调整为建设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项目审核权限,参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土地使用权取得备案通知书;未维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利用原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核后,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手续。 (四)环评审批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的规定,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分别采取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环评审批。 (五)新开工项目按规定需要核准或审批的,必须通过用地预审(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备案通知书)和环评审批后,方可进行核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备案的,必须在备案后方可进行用地预审(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备案通知书)和环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开工项目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或规划部门必须在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二、严格项目开工条件 (一)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新开工项目必须已按规定和要求履行完项目审核程序,需要核准的项目已经由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需要备案的项目已经由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需要审批的项目已经由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项目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 (三)新开工项目必须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土地审批,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新开工项目必须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环评审批,需要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已经由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已经由环保部门批复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五)新开工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完善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负责牵头本部门管理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二)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将办理的项目审核、供地审批、环保审批等批复文件相互抄送,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按月汇总表、统计部门新开工项目统计表要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等部门。 (三)新开工项目要完善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并将各类审批的最后批复文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四)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贯彻《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加强有关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确保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真实可靠,相关内容与项目审核文件一致,开工时间与永久性工程土建基础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或首台设备开始安装的时间一致。 (五)各级统计部门要督促新开工项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信息,加强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经贸、国土、环保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开工项目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七)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专业竣工验收,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分别会同国土、环保、建设、安监、消防、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四、加强项目违规处罚 (一)未履行完相关建设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待补办完成各项手续后,经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审核认可后再恢复建设。 (二)违反用地、环评审批规定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除责令其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外,同时国土、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产业政策、环保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分别由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环保部门、国土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已经发生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方承担。 (四)新开工项目违反上述规定且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国土、环保、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不得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对生产性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非生产性的项目房管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 (五)对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建设程序长期执行不力并已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由上一级政府予以通报,并视情况将该地区的项目审核、环评审批等权限暂时上收一级管理,必要时暂停对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五、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一)各地、各部门在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同时,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抓好新开工项目储备工作,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两高两低”产业倾斜,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二)各级、各类审批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强化服务意识,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规划且能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符合环保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充分认识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共同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保持投资平稳增长,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