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房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市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切实解决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中介活动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泰政发[2005]83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相关机构,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备案。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如果开展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的验资报告。 (四)两个以上在本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明文件。设立分部的,每个分部应增加一定比例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外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市开展业务的,也应进行登记备案。 二、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领取中介服务执业人员上岗证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二)与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人员也应当经过专门业务培训。 三、落实中介机构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和网络查询系统。对通过备案和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以供市民查询。今后将逐步实行房地产中介市场网络化管理。 五、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机构将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资料(交验时携带原件)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地址:万福小区房管处办公楼,联系电话:7657012)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未在我处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取得上岗证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同时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也不受理其代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直至注销执业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时依法处以罚款。 六、今后凡新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必须到我处进行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