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40号 财政部
为了规划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子弟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气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八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济、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