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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8-01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2〕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和泰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8%,职工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人事代理、灵活就业及档案托管等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9%提高到10%。

  (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低到0.5%。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2、调整住院报销水平

  调整后参保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参保人员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暂按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

  恶性肿瘤放化疗、需透析肾功能衰竭、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段费用每年缴纳一次,报销比例为95%。

  3、情感性精神病患者在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实支付。

  (二)生育保险

  1、调整生育津贴

  (1)调整后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2)女职工生育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后婴儿夭折的)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算发放,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婴,增加15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对参保女职工流(引)产的发给1个月生育津贴,上环发给2天生育津贴,取环发给1天生育津贴,同时取消流(引)产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3)参保女职工如未按规定缴费满12个月的,待其缴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分娩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其生育津贴发放按上述办法执行。

  2、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8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由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调整为2%。

  3、生育医疗费用

  (1)参保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围产期检查费限额标准由400元调整为1000元,同时取消围产期保健补贴待遇。

  (2)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其配偶分娩后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如其配偶分娩时男职工未按规定缴满12个月,可待其缴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及产后4个月内因妊娠并发症或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结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产后4个月以后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结报。

  (4)参保女职工流(引)产手术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限额结报,结报项目中增加稽留流产,定额标准为2000元。

  (5)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在男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享受。

  (6)男职工或女职工参保的,其配偶未就业的,该配偶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缴满12个月的,待其缴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7)男职工或女职工参保的,其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由30000元调整为50000元。如未按规定缴满12个月,待其缴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以上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