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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的通告

2012-05-30 浏览次数:

  为巩固全市村庄环境整治成果,净化公路环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粮、晒草、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设置障碍或从事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严禁在公路及公路两侧堆放、焚烧秸秆等易燃物品、废弃物。

  三、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堆放杂物。

  四、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实行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市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立即处置,对不听劝阻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全市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服从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安全有序。

  五、凡违反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有关规定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追究属地管护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