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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兴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05-07 浏览次数:

泰兴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限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 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 港口、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七条  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区,且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未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烟草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