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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3-27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兴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提供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担保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承揽施工业务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保证,保证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义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拖欠工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指导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会建设并开展工作。
    市建筑施工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条  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一)开户银行出具保证函;
    (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
    (三)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保证金。
    建设施工企业采用保函、担保书担保的,应将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设在市建设局内)。
    建设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在市清欠办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预留市清欠办负责人印鉴。商业银行出具的专户存款证明作为工资支付担保证明,凭市清欠办负责人印鉴、企业负责人印鉴、单位印鉴支取款项。
    建设施工企业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的,应与市清欠办、商业银行签订合同,建设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承诺可以用在商业银行的专户存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工资款。
    第六条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书方式的,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合同额的8%。采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保证金方式的,按下列标准储存保证金:
    (一)合同额小于25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5万元;
    (二)合同额大于25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10万元;
    (三)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20万元;
    (四)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30万元;
    (五)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60万元;
    (六)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80万元。
    第七条  建设施工企业连续3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定额保证金方式。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保证金为40万元,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建设施工企业年度换(领)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时,将本年度定额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市清欠办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
    第八条  市建设局、建管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由市清欠办出具的工资支付担保证明文件。
    第九条  建设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职工工资卡制度。发放工资应编制工资表,职工本人签字盖章。建筑施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登记造册。工程需要劳务分包作业的,应当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工资支付担保期限自提交工资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止。
    工资支付担保有效期届满后,由建设施工企业向市清欠办提供该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相关资料(含该项目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职工工资卡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等),申请解除工资支付担保。
    市清欠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解除工资支付担保申请。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市清欠办应于企业申请解除工资支付担保30日内,解除担保人对企业工资支付担保保证。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对发现有拖欠工资的,要及时就拖欠数量、时间、涉及人员等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15日内报送市清欠办。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采用保函、担保书方式的,由市清欠办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担保人应当代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采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保证金方式的,由市清欠办通知指定银行在工资专户中拨付款项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保证金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建设施工企业应垫付被拖欠工资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补交与垫付额度相等的保证金。
    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纠正拖欠工资行为或保证金垫付后拒不补足保证金数额的,由市清欠办依据担保承诺,予以追偿。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上访以及提供虚假支付工资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及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作出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