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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扩面工作的通知

2011-09-23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供养工作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好《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和《泰兴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泰政发[2008]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新增一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直接关系着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宣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圆满完成。

  二、准确界定新增五保对象。此次新增对象主要是本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且目前没有享受任何保障的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准确界定新增对象。

  三、严格执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泰兴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本次新增五保供养对象,必须填报《泰兴市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农村信用社“一折通”存折复印件及彩色一寸照片2张。没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要安排专人负责新增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数据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建立好完善的档案资料。

  四、足额配套五保供养资金。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乡镇(街道)五保供养资金总量的25%比例配套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绝不允许少配套、虚配套或空配套现象发生。

  五、严明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实行“阳光操作”。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切忌走过场。对此项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问题,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9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按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分配数,将新增五保对象花名册、审批表等资料报市民政局社救科。

附: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分配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分配表

乡 镇

新增人数

乡 镇

新增人数

珊瑚

60

曲霞

25

黄桥

140

张桥

50

分界

55

根思

55

古溪

60

宣堡

25

元竹

45

虹桥

65

河失

60

滨江

75

新街

65

济川街道办

75

姚王

45

 

 

广陵

50

合 计

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