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扩面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供养工作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好《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和《泰兴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泰政发[2008]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新增一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直接关系着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宣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圆满完成。 二、准确界定新增五保对象。此次新增对象主要是本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且目前没有享受任何保障的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准确界定新增对象。 三、严格执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泰兴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本次新增五保供养对象,必须填报《泰兴市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农村信用社“一折通”存折复印件及彩色一寸照片2张。没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要安排专人负责新增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数据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建立好完善的档案资料。 四、足额配套五保供养资金。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乡镇(街道)五保供养资金总量的25%比例配套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绝不允许少配套、虚配套或空配套现象发生。 五、严明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实行“阳光操作”。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切忌走过场。对此项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问题,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9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按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分配数,将新增五保对象花名册、审批表等资料报市民政局社救科。 附: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分配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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