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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文艺奖评奖规则的通知

2011-09-23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1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兴文艺奖评奖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兴文艺奖评奖规则

 

为表彰奖励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作品,大力繁荣我市文艺创作,多出文艺精品力作,更好地发挥文学艺术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泰兴建设,市政府于2003年设立了“泰兴市政府文艺奖”,至今已评比表彰两次,产生了良好效果和广泛影响。为更好总结我市文艺创作和生产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推动文艺创作又好又快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将“泰兴市政府文艺奖”更名为“泰兴文艺奖”,并对评奖规则加以完善。修订后的评奖规则如下:

一、  评奖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艺术原创性和本土性,注重成果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精心组织评奖,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全面总结和表彰全市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全面反映文艺创作现状、整体水平,激励和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投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奖项设置

设文艺创作展示奖、德艺双馨突出贡献奖及重点项目奖,分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曲艺、书法、美术、摄影、民间文艺10个门类。

1.文艺创作展示奖

以泰兴市的人物、故事为题材,为提高泰兴知名度作出贡献,以及在宣传泰兴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含外地作者的作品);

在本市生活、工作的作者,有文艺作品获下列明确的上级单位奖励及展示的:

上级单位奖项分37级:

 档次

 奖项级别

单位及奖项名称

 

 

 

 

 

 

 

 

一档

(国家级)

 

 

 

 

 

 

 

 

 

 

1

题名奖

①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5项:

文艺类图书

电影

电视剧(片)

戏剧

歌曲

②文化部2项:

文华奖

群星奖

③广电总局3项:

电影“华表奖”

电视剧“飞天奖”

广播电视节目奖(文艺类)

④中国文联12项:

  中国戏剧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电影金鸡奖

音乐金钟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

曲艺牡丹奖

书法兰亭奖

摄影金像奖

民间文艺山花奖

电视金鹰奖

舞蹈荷花奖

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

⑤中国作协4项:

  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骏马奖

⑥新闻出版总署1项:

  国家出版奖

⑦中国版协1项:

  中国优秀图书奖

⑧中央电视台1项:

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奖

2

活动奖

在上述单位主办或与其他部门合办的主题活动(包括节庆活动)及《人民文学》、《诗刊》、《小说选刊》、《新华文摘》、《剧本》等刊物的年度评比中获奖。

3

展示奖

在上述单位主办或与其他部门合办的主题活动(包括节庆活动)中演出、入展,或在《人民文学》、《诗刊》、《小说选刊》、《新华文摘》、《剧本》等刊物上发表。

 

 

二档

(省级)

 

 

1

题名奖

①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5项:

文艺类图书

电影

电视剧(片)

戏剧

歌曲

②省文化厅1项:

文化工作先进个人(因文艺创作成绩显著的列入)

③省文联1项:

德艺双馨文艺奖

④省作协1项:

紫金山文学奖

⑤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级协会等设立的其他相应奖项(如摄影金瞬奖等)。

⑥华东地区有关文艺奖项及活动(如华东地区报纸副刊好稿奖、华东地区青年歌手大奖赛等)。

2

活动奖

在二档一级所列单位主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的主题活动(包括节庆活动)及《雨花》、《钟山》等刊物评比中获奖。

3

展示奖

在二档一级所列单位主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的主题活动(包括节庆活动)中演出、入展,或在《雨花》、《钟山》等刊物上发表。

三档

(泰州市级)

综合奖

泰州市文艺奖

泰州市“五个一工程奖”

泰州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中获一等奖

奖项有变化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2.德艺双馨突出贡献奖

对思想品德好、能为人表率,创作成绩突出、作品在全省有影响,组织活动积极的优秀文艺骨干,评定其为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委会决定,不定名额,从严掌握。

3.重点项目奖

宣传泰兴的文艺作品、文艺活动的重要项目,由协会申报,评委会办公室推荐,评委会批准。

三、申报认定程序及注意事项

1.在评奖年,由市文联发出通知,并在媒体公布。各协会在理事会、会员代表会议或全体会员会议上传达,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应评尽评。

2.有作品参加评奖的人员到有关协会领取《泰兴文艺奖申报表》,认真填写,同时提供获奖作品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核实后当即退回。所有上报的文字、复印材料均需统一使用A4尺寸规格,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申报单位。

3.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多位作者(表演者)合作的作品按一个计奖,奖励主创人员。我市作者与外省、市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市作者为第一作者,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附书面证明)。在外省获奖及本规则未列入的其他相应部门获奖的,折半计算。

4.同一件作品同一作者在评奖年度内获多次不同奖项的,以其最高奖给予一次性奖励,跨评奖年度获更高奖项的,给予奖励差额部分。

5.评审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结果颁奖。如发现获奖作品有被公认为抄袭之作,或有其他弄虚作假之处,除取消作者获奖资格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本办法自第三届文艺奖评奖年度起执行(每届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变化)。第三届文艺奖评奖年度为20071月至201012月。

四、奖金标准及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