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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2011-09-23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也是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精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尊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老金发放的范围、时间及标准

  范围: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月发放,同时补发2011年3—9月份的尊老金。

  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二、尊老金发放的程序及方法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一寸免冠照、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没有身份证或户口薄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分别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公示栏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填写“高龄老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认真复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后及时反馈给有关乡镇(街道)。

  4.打卡发放。将核准后的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一人一卡,通过全省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平台,实行按月打卡发放。

  三、尊老金发放的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准确登记,规范操作,严格审批;要建立定期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尊老金发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