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政发〔201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劳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和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参加人。在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合作医疗。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二、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元,除省补助资金外,市财政对参加人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和标准 1.普通化验和检查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2000元;普通材料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1800元;常规治疗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18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参加人在乡镇卫生院,泰兴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市二院和泰兴市外医院住院,其补偿比例分别为可报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的85%、65%和55%。 3.封顶线:住院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市卫生局批准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纳入补偿范围。 5.坚持定点医疗和转院制度。参加人因病住院的,可在本市定点乡镇卫生院、泰兴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市二院就诊。受本市医疗技术水平限制或病情发展需要转外地医院,按照规范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市合管办批准。结报费用时需出具转院证明,本市以外医院限定为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确因病情发展需要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市合管办审核批准后,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降5%。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 四、调整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普通门诊补偿 1.范围:限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报支范围的门、急诊用药费用和普通化验检查费用。 2.补偿比例:定点乡镇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补偿比例分别为可报医疗费用的30%。 3.封顶线:每人年最高累计补偿额为150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可以互用。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每人年最高累计补偿额为50元。 4.门诊补偿实行处方限额:参加人在乡镇卫生院门、急诊时,处方限额为90元;参加人在定点村卫生室门、急诊时,处方限额为50元。 5.门诊结报补偿每日限报一次。 6.门诊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普通门诊补偿费用以定点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2011年度以乡镇卫生院辖区内的参合人口为基数,人均不超过35元。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病种。甲类: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乙类: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耐药性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等。 2.范围。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报支范围。 甲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费用及上述疾病普通化验检查费用。乙类疾病的门诊药费和普通化验检查费用。 3.补偿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补偿。符合转院规定在市外就诊的,按原补偿标准的80%补偿。 4.封顶线:甲类病种门诊年最高补偿额为1.5万元,乙类病种门诊年最高补偿额为8000元。 五、调整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范围 (一)综合服务类: 挂号费、救护车费、会诊费、出诊费、家庭巡诊费、特需门诊费、专家门诊费;健康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费;降温取暖费、陪护床费、病历工本费、输血费、煎药费、空调费、就医交通费、留院观察、家庭病床、特别护理、护工费、特需病房及母婴同室床位费;电视费、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临床、医技诊疗类: 1.入院时间不满48小时且无正规住院病历的; 2.怀孕、流产、堕胎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费用; 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4.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义齿、镶牙等诊疗项目; 5.义眼、近视眼诊疗项目;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治疗等; 7.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 (三)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四)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参加人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参合病人医疗费用补偿手续不全,有弄虚作假问题的; 6.门诊观察病人收住入院的;单纯健康检查住院的;术后复检,除检查费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 7.医患纠纷(非医疗事故)中患者未实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8.自行转院、到不属市合管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境外医院、联合诊所、厂或校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住院的医疗费用; 9.自购药品和《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费用; 10.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不实时结算,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在市外住院,结报时间超过年度二个月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 11.发票为存根联的复印件; 12.已经其他非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调整的政策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