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转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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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各缴存单位: 现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泰公管发〔2011〕23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照上级政策,经市政府研究,2011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不变,即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养老保险基数。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