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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11-09-20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亩18000元,征收蔬菜地的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亩20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人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调整为每亩900元。

  二、调整附着物补偿标准

  可以移植的树木、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作价收购或按“附表1”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果园、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按“附表2”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泰政发〔2011〕64号附件1.xls

泰政发〔2011〕64号附件2.xls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