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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城镇集体企退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2011-08-18 浏览次数:

    即日起,市区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补缴政策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补缴对象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具有市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