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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亮点多

2011-07-15 浏览次数:
    7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参保人员反映,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亮点较多,从七个方面给百姓生活带来了更多方便。

    亮点一: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皆可转移。多年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不畅,严重阻碍了职工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保障工作多年形成的沉疴痼疾,实现了“无论你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

    亮点二:职工因工负伤的费用报销范围扩大,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偿还,拒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追偿。同时,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亮点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四:单位不缴费将强制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缴纳或补足,可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直接划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五:缴费不足15年可延期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亮点六:农民首次被用法律形式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过去,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导致城乡差别的扩大,也为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实行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把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农民与城里人一样共同沐浴社会保险阳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亮点七:失业人员不再为医疗费用所困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失业人员一旦患病,仍同在职时一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决不会为医疗费用所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