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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6-08-31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6]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以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意见》(泰政发[2005]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关心下,有了较大的发展,对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市于1986年步入人口老龄化县市的行列。目前,60周岁以上老年人2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7%。全市现有各类养老福利机构37家,床位31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14张,其中国办养老福利机构1家、集体办养老福利机构29家、民办养老福利机构7家。今年底,再新增3家民办养老机构,净增床位400张,全市总床位将达到3500张,基本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16张。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机构养老、社区日托的人数将越来越多。同时,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条件也亟待改善。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不仅是适应现代化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也是迅速缓解目前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关心群众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三无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加快建立政府倡导资助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发展的覆盖全市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政策管理调控、社会福利机构自我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社会化发展要求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努力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达到5000张,基本实现养老设施床位数在老年人口的2O%o以上;市社会福利院要建成集养护、医疗、康复、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社会福利机构,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150张;民办养老机构在现有7所的基础上再新建9所,同时不断扩大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力争内设床位平均在200张以上;各乡镇要整合敬老院资源,加大改扩建力度,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70张,集中供养率达65%以上;各乡镇要不断改善和增设老年人服务设施,城区要在社区内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或上门护理服务项目,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
    三、不断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具体政策如下:
    (一)市乡两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予以相应增加,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兴办“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享受政府所办福利机构收住“三无”人员专项经费补助。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对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规划部门优先选址;发改部门优先审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财政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采用出让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出让金和契税征收上除上缴省、泰州市外,本市部分给予优惠。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除工本费、登记费外,免其他行政性收费。
    (三)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的非营利性养护、托管、康复服务,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宽带减半收取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用,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电脑入网按居民费用收取;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污水排污费、水利建设资金、地下水资源费暂不征收;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减半收取。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四)社会福利机构办医疗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五)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学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的孤儿,予以适当照顾。对儿童福利机构救治孤儿和弃婴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六)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
    (七)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业的,享受国家计委《关于坚持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八)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科学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将资金投入等作为社会发展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制订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发展老年产业,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增强各类社会福利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


泰兴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